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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全文) (1)

http://www.zjnurse.com  2008-05-22 15:28:51  卫生部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现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电子文本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各地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 严俊 金同玲

    联系电话:010-68792358,68792656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本文来源:卫生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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