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综合服务区

本网站导航

搜索:
rss

浙江护士网 >> 健康知识 >> 心理健康 >> 正文 浙江护士网www.zjnurse.com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全文) (2)

http://www.zjnurse.com  2008-05-22 15:28:51  卫生部
  •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2. 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3.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工作内容。

    1. 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2. 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3. 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本次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订分类干预计划。

    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目标人群分为普通人群、重点人群。

    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援助。

    (五)干预时限。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限为灾难发生后的4周以内,主要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援助。

    (六)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订工作时间表。

(本文来源:卫生部 作者:)
0
0
[1] [2] [3] [4] [5] [6]
频道精选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热点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联系 | 诚聘英才 | 投稿说明 | 会员文集 | 友情链接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2006 - 2008 www.zjnurs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护士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