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一视同仁;
(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二条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二)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三)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方面,基础得分为15分。
(一)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三)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
第十四条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基础得分为15分。
(一)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二)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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