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减分项目
(一)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上班着装不整洁、不挂牌上岗、语言不文明;
(四)泄露病人的医密,造成不良影响;
(五)被投诉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现象,经核实的;
(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七)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八)有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行为;
(九)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及他人名誉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一)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十一)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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