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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1)
2008-05-12 22:52:14作者: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505  文字大小:【】【】【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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