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卫发[2008]210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年8月5日
为加强和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注册及受理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负责我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及直接受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及相关资料的初审和复审。
二、注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对象:
(一)第一类人员:《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二)第二类人员:符合注册条件,拟受聘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注册条件
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向该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护士执业证书的申请: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四、注册程序
(一)护士执业注册
1.第一类人员换证程序
(1)申请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辖区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
(5)市卫生局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申请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所有上交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
(6)省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受理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钢印。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审核、发证。
(7)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2.第二类人员执业注册程序(包括重新注册人员)
(1)申请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辖区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
(4)市卫生局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申请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所有上交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
(5)省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受理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钢印和护士注册专用章。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审核、发证。
(6)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3.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7)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辖区内无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开展体检工作,并出具健康体检证明);
(8)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3年内未注册者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3年以上的,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该辖区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拟聘用于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提交省级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按照《护士条例》规定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其中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该辖区二级甲等及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拟聘用于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提交省级教学、综合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复印件请使用16K复印纸粘贴,所有提供的材料应当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二)护士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程序
(1)申请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延续注册护士领取《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延续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注册年份。
(4)市卫生局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材料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注册年份;所有上交材料经市卫生局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
(5)省为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受理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审核、注册。
(6)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2.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有照片);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执业地点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辖区内无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机构开展体检工作,并出具健康体检证明)。
复印件请使用16K复印纸粘贴,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护士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程序
(1)跨省变更注册程序
省内护士变更到外省医疗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省外护士变更到我省医疗机构的,申请人需向拟执业地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机构、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2)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在同一辖区医疗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卫生局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机构、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在不同辖区医疗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机构、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2.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复印件请使用16K复印纸粘贴,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四)护士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注销注册程序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辖区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五)护士执业记录
1.建立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护士执业记录是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包括执业良好记录和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主要反映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勤勉工作,规范服务,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包括护士受到的奖励、表彰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奖励、表彰主要指《护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包括在遇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护士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情况,以及政府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特别完成任务的情况。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主要反映了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
2.护士执业记录程序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护士执业记录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录入并确认。
(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程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均应在辖区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照片、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逐级上报到省卫生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